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六节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