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五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