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
反革命罪;
伪造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泄露国家机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反革命罪;
伪造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泄露国家机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