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