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