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