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