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