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