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