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九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