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