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