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