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0.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