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