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