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