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