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