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一、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