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