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