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