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