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