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