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