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8.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