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