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