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六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