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