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 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 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 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 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