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