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