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