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