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