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对管制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调查者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

检查用于出口的运输工具,制止装载可疑的出口物项,责令运回非法出口的物项;

查封、扣押相关涉案物项;

查询被调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措施,应当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