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