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