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