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