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