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