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