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