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