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