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的资金;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